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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过年回家找项目?投资奖励扶持你看不看呢?

| 招商动态 |2017-01-26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企业和资本来我县投资,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资溪县出鼓励投资的奖励扶持办法啦!

“生态立县、旅游强县、绿色发展”是我们资溪发展战略要求。

各类旅游项目(旅游配套、乡村旅游、健康养生养老、休闲观光农业等)、工业项目(包括绿色有机食品加工、毛竹精深加工及其他低碳工业项目)、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城市综合体的投资将得到重点鼓励呢!

在这里小编先给大家送上部分福利给大家看看

(一)旅游项目:经县旅发委、招商局等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确认后的旅游项目,依法缴纳税收后,可凭税务部门的证明向县政府申请扶持。具体标准为:

1.在合同约定的规划建设范围内,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2.自项目营业之日起,企业前十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3.合同约定的子项目及经县政府确认的新增子项目享受以上政策扶持。

是不是动心了呢?

想要了解更多?

小编在最后

给大家附上奖励扶持办法全部内容

拿走不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内外法人、自然人不限地域、经济成分和投资方式,在县内注册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第二条

重点鼓励投资符合“生态立县、旅游强县、绿色发展”战略要求和县情的各类旅游项目(旅游配套、乡村旅游、健康养生养老、休闲观光农业等)、工业项目(包括绿色有机食品加工、毛竹精深加工及其他低碳工业项目)、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城市综合体等。

第三条

符合以上条件,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健康养生养老项目,1000万元以上休闲观光农业及开发、乡村旅游项目;或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包括绿色有机食品加工及其他符合入园条件的低碳工业项目或1000万元以上毛竹精深加工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园、现代物流园、城市综合体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四条

投资兴办企业需要的各类用地,通过依法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的最高年限,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的,依法办理用地续期手续。

第五条

投资者依法取得的用地使用权,在保持土地用途不变的基础上,经政府同意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六条

用于旅游项目开发的景区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列入规划调整范围和年度报批计划,予以安排。

第七条

利用“四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资源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经县政府审批后,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合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

第八条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购买土地兴办工业企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毛竹精深加工项目不少于1000万元)。

(二)资溪(抚州)工业园入园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鹤城低碳工业园入园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高阜毛竹产业园入园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

(三)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不宜高于50%;单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宜小于0.7,多层工业及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宜小于1.0,且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各类工业项目指标要求。

(四)自企业正式投产的第二年度起,落户资溪(抚州)工业园企业年创增值税不少于5万元/亩;落户鹤城低碳工业园企业年创增值税不少于3万元/亩;高阜毛竹产业园企业年创增值税不少于2万元/亩。

(五)20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落户中小企业园或乡镇(场)。

第九条

投资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用地需要挂牌出让时,按起始价格的20%预交竞买保证金(可冲减土地出让金)。旅游项目出让起始价格按最低评估价执行,工业项目出让价格不低于5.6万元/亩(抚州园区不低于9.6万元/亩),土地税费按规定缴纳。

第十条

从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应在12个月内建成投产; 2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应在24个月内建成投产; 1亿元以上的应在30个月内完成1亿元的投资。超过以上建设期限的,最多再延长该项目规定时限的20%;如超出延长时限,项目用地按出让价格支付土地出让金,且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规模,且投产后上缴税收达到约定金额后,可向县政府申请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具体扶持标准为:

1.旅游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营业后,购买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用地成本(包括土地征用、林地占用、青苗补偿、报批费用等)后,按100%给予扶持。

2.县内工业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后,落户资溪(抚州)工业园区的项目每亩扶持6.6万元;落户资溪(鹤城)低碳工业园的项目每亩扶持1.6万元;落户资溪(高阜)毛竹产业园的项目每亩扶持3.6万元。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的税收不足合同约定的50%,县政府有权取消该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使用土地,对“圈而不建、圈而少建”的未建部分,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0%且符合建设规划要求,视为正常履约,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否则将重新核定优惠政策。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十三条

县财政设立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

(一)旅游项目:

经县旅发委、招商局等部门审查并报县政府确认后的旅游项目,依法缴纳税收后,可凭税务部门的证明向县政府申请扶持。具体标准为:

1.在合同约定的规划建设范围内,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2.自项目营业之日起,企业前十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3.合同约定的子项目及经县政府确认的新增子项目享受以上政策扶持。

(二)工业项目:

企业依法缴纳税收后,可凭税务部门的证明向县政府申请扶持。具体标准为:

1.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内,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2.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企业前三年的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第四至第五年按25%给予扶持。企业年纳增值税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3.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企业前三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80%给予扶持。创获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认定),第七至第十年继续按80%给予扶持。

4.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可根据增值税缴纳的情况给予扶持,具体为:第一年缴纳增值税达2万元/亩及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达1万元/亩及以上的按60%给予扶持;第二年缴纳增值税达3万元/亩及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第三至第五年缴纳增值税达4万元/亩及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3万元/亩及以上的按60%给予扶持。

(三)总部经济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物流企业另行制订奖励政策)。对年纳税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总部经济企业,可按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向县政府申请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年纳税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5%给予扶持;年纳税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扶持;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5%给予扶持;年纳税在15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四)电子商务

对年纳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向县政府申请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同时奖励经营场所(经相关部门认可,下同)租金的30%;年纳税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5%申请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同时奖励经营场所租金的40%;年纳税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申请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同时奖励经营场所租金的50%;年纳税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5%申请企业发展扶持基金,同时奖励经营场所租金的60%;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一企一策”。选择未被认可的经营场所的,需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兼并、参股或收购现有工业企业,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企业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与新入园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发展。

1.凡企业当年通过国家级鉴定,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新产品,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开发补贴;对当年获得国家级优秀新产品或科技部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一次性给予8万元开发补贴;对当年通过省级鉴定,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新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开发补贴;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或省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新产品研发人员3万元、2万元。

2.凡企业自主创获中国驰名商标,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企业自主争取获得产品原产地域保护的,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创获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3.有机农产品加工企业创获有关商标或名牌产品的按资发(2011)18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4.县内发明的专利,且产品在县内投产两年以上,其专利申请费用按资府字(2007)35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5.对现有工业企业新上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如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按购买设备发票3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技改补助。

第十六条

投资旅游项目的,创获国家4A级景区,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创获5A级景区,每个项目奖励200万元。创获五星级酒店(宾馆),每个奖励100万元;创获省5A级乡村旅游点,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十七条

加大对旅游营销的扶持力度。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营销地区,一次性组织规模以上且在县二日游及以上的旅游团队,给予组织者0.6万元━5万元不等的补贴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八条 鼓励扩大出口

1.对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创汇1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0.02元人民币。流通企业每创汇1美元(以海关数据为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不超过0.03元人民币。

2.设立生产型出口企业上规模奖励。当年新增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当年新增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新增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当年新增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

3.奖励新引进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落户一年以内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落户一年以内出口50-100万美元的,每家企业奖励4万元。

4.鼓励代理本地产品的贸易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当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且有增长的奖励3万元,对当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奖励8万元。对当年出口500-1000万美元且有增长的奖励2万元,对当年出口500-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奖励5万元。

5.支持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境内经县政府确认的重要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的7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拥有自有品牌的企业获得境内重要国际性展会(以商务厅当年境内重要展会名单为依据)18平方米以上的,且遵守展会主办方管理规范并进行特装、宣传品牌的企业,按特装宣传费用的70%给予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500元)。对于拥有自有品牌的企业获得境外展会18平方米以上的,且遵守展会主办方管理规范并进行特装、宣传品牌的企业,按特装宣传费用的70%给予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500元)。

6.支持农产品、高新技术等企业开展针对欧盟、日本、美国等国家的产品认证和标准体系建设。对于单次认证费用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认证或标准体系建设,给予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产品认证或标准体系建设只能享受一次扶持,不扶持换证、年审等费用)。

第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具有成长性的企业上市。

1.企业按要求进行股份制公司改造时,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过户的,在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

2.对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企业挂牌申请材料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补贴。对选择在其他场外市场(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股权交易市场,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上市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3.实施转板奖励。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成功登陆境内IPO和境外上市的,一是企业成功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到位后投资地在县内的,享受招商引资原有的优惠,从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以企业上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在第二年按50%的比例以项目扶持的形式扶持企业发展,但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高于500万元。二是对上市企业的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落户园区的企业由县财政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乡(镇、场)主引的企业实现的税收收入计入乡镇场财税收入任务,在兑现优惠政策后,剩余的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县与乡(镇、场)6:4的比例进行分成,单个企业乡(镇、场)的分成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一条

投资兴办旅游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无减免权限的,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下限收取,除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部分外,县及县以下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县级有减免权限的,一律实行减免。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国家、省、市、县确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同时实行封顶办法。具体如下:

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只向施工方收取,拔地定桩费5000㎡以下的按不超过1元/㎡执行,5000㎡以上部分按不超过0.5元/㎡,单个企业此项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备案中心的服务性收费档案整理综合费5000㎡以下的按不超过0.8元/㎡执行,5000㎡至10000㎡部分按不超过0.6元/㎡执行,10000㎡以上部分按不超过0.4元/㎡执行,单个企业此项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

2.县工程检测站的服务性收费工程质量和建材检测费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8‰(不含钢构工程)向施工方收取,收费总额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县自来水公司的勘察费、试压质检管道冲洗消毒费、独立户表费、破口、停水、管道损失费等五项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1600元/户执行。

4.经营性收费测绘费5亩以下的按1000元/宗;5亩以上、20亩以下的按100元/亩;2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按80元/亩;100亩以上的按70元/亩的标准执行。

5.本县相关服务性机构收费:规划设计费不超过0.5元/㎡,建设工程监理费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建设工程图纸设计费不超过1%,社会服务性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

第二十三条

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并将处理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客商的治安、刑事、民事案件,政法部门优先立案,限期侦破,及时审理。凡在县内投资兴业的客商,其就医及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跟踪落实责任制。引进项目服务单位对项目从洽谈、签约、申办、开业投产、生产经营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五条

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凡属影响和干扰客商投资办企业和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坚决整治和打击。政法部门切实加强客商投资企业和客商居住地及活动场所的治安防范和安全保卫,积极主动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

第二十六条

对客商及其企业高管人员,凭县招商局出具的证明和《客商证》,允许其户口迁入本县,并鼓励其直系亲属落户本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返乡创业及县内资金新办旅游、农业、工业企业及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相关优惠政策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凡此前已落户的企业(物流企业除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涉及增值税优惠政策按本办法执行,其他优惠政策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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