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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东乡县鼓励投资兴办企业奖励扶持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更多更好的吸引、集聚资金,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促进县域经济提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内外法人、自然人不限地域、经济成份和投资方式,在我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任何企业,适用本办法。

重点鼓励、引导和支持投资工业、加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企业奖励扶持资金,由县本级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中小企业工业发展基金提供。

第二章土地供应

第四条投资兴办企业需要的各类用地,可依法通过受让、承租、合资或合作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的,依法办理延长用地手续。

投资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取得用地性质不变的基础上,可按规定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五条投资者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投资者在东乡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新办工业企业,依据规划要求,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每亩5.6万元),并按投资规模大小预交用地押金,具体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入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下同)的项目,每亩预交2.6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入2000—3000万元的项目,每亩预交2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入3000—5000万元的项目,每亩预交1.5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一企一议”;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入驻大富创业园。

以上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5000万元的项目2年内(自签约之日起2周年)建成投产,且最多只能分两期建设,否则项目用地按基准价支付土地款,且不给予相关扶持政策。

企业入区时,在交纳用地押金后,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发区15日内将受让的土地交付企业使用。受让土地面积按投资额大小确定,原则上固定资产投入60万元受让土地1亩。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未按时间完成相应固定资产投入:届时,如是征而不建,一律依法收回土地;征而少建的未建部分,一律依法收回土地;征而少建的已建部分未按合同规定或未达到投资要求的,将不给予后续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县外企业搬迁到我县内,利用闲置厂房、场地,不改变产权性质且在我县纳税的,视企业投资规模情况,可以依法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政策与新办企业同等享受。

第八条县内工业企业异地搬迁进开发区的,按新办进区工业企业享受同等供地及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章财政扶持

第九条投资者兴办的工业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分别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25%)的80%、70%、60%、50%、50%标准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

第十条投资者兴办的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在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以下标准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

(一)第1—2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100%给予奖励;

(二)第3—5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50%给予奖励;

属高新技术(经省以上认定)的企业,第6—8年可继续按其50%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在开发区兴办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依法缴纳后,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在开发区兴办的工业企业,企业自建厂房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及其它附税,在依法缴纳后,由受益财政按地方所得部分标准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对投产后达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由受益财政另给予企业贡献奖。

基本条件

1、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按国税、地税实际入库数,凡当年获退税返还奖励的部分和稽查上缴补税额不计入纳税计奖基数)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2、企业诚信度高,社会形象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4、企业应按照统计法规和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项工业统计报表;

5、企业当年不欠发职工工资,且职工收入有所增长,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

奖励标准

1、企业当年纳税100—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且较上年增长30%以上,按净增纳税额8%奖励;

2、企业当年纳税200—5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20%以上,按净增纳税额9%奖励;

3、企业当年纳税500—1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20%以上,按净增纳税额10%奖励;

对企业当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重奖:年纳税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下同)奖励40万元;年纳税2000—3000万元奖励50万元;年纳税3000—4000万元奖励60万元;年纳税4000—5000万元奖励70万元;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奖励80万元。

实行“一企一议或给予特殊扶持政策”的企业除外。

第十四条对兴办企业当年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优秀新产品”证书的,按每个新产品奖励3万元;获得“江西省优秀新产品”证书的,按每个新产品奖励2万元;通过“江西省技术中心”评定并授牌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对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工业企业和贸易企业,每创汇1美元(以海关报关单为准),由受益财政奖励0.04元人民币;出口创汇达4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创汇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对当年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工业企业和贸易企业,且当年实现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另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凡兴办企业在我县当年创获或延续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创获国家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创获或延续获得江西名牌、江西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凡兴办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药企业通过药品GMP初认证或复认证,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注册初认证或复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按每个项目奖励0.5万元。

第四章投资保障

第十八条对投资兴办企业优先安排供水、供电,用水、用电价格执行东乡县工业用水、用电价格。

第十九条对投资兴办企业,县人事劳动部门帮助投资者培训新招收的上岗工人;县内有权办理的证照,均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并由引资单位负责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对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的或年创税5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颁发“重点企业保护牌”。对有“重点企业保护牌”的企业,落户在开发区的,未经开发区同意,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该企业进行检查;非开发区的企业,未经“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公室批准,均不得入内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县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客商),统一由县招商局核发《外来投资企业客商证》,对持此证者,县内部门和人员应尊重客商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依法保障其人身自由与安全,为其提供工作及生活便利。对客商住宿、经营场所、车辆,各行政职能和行业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检查、处罚;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由客商自愿选择学校就读,且免收择校费;对客商及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凭县招商局出具的证明,允许其户口迁入我县,并鼓励其直系亲属落户我县。

第二十二条东乡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服务中心暨“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公室,专门受理涉及各类企业的“三乱”行为及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的投诉。“投诉中心”在接到投诉后,20分钟内赶到,并从速调查处理,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群众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由“投诉中心”和所在乡镇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部分,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下限收取;县及县以下部分一律免收。

第二十四条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在办理该企业生产用房的房产证时,凭县招商局出具的证明,免收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第二十五条客商在东乡县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凭《外来投资企业客商证》减半收取购房办证手续费用。

第二十六条对兴办企业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职数限制,破格申报评定技术职称;凡在国外跨国公司、大企业工作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可按国家相应职称予以认可。

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引进人才来东乡工作,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可由所在单位向县科技局、县经贸委申请科研启动补助经费。对需要给予特殊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经县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给予资助。属于新产品开发的并被认定为新技术的,可由所在单位向县科技局、县经贸委申请高科技贷款贴息。科研启动费、资助经费和贷款贴息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从科技三项经费中支付。用人单位给予的启动工作经费不低于县政府给予的启动经费和资助额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凡此前已落户我县的客商企业按原有关文件(政策)予以兑现;若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在原协议(合同)的基础上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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